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27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致益冠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福成五丰公司用地南侧、铁三局家属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建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河市致好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京哈路南、冶金路口西胡庄小区206号。
经营者:邢乐乐,该商行经理。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致益冠鸿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致好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