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州区维客利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0号天安花苑1-3幢门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93H6T9B。
经营者:贺卫。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州区维客利食品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州区维客利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0号天安花苑1-3幢门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93H6T9B。
经营者:贺卫。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州区维客利食品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