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1499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政府,联系方式:17673012030法定代表人张怀玉。
诉讼代理人王文卓,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晚晴,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平馨蔬菜店,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新街市H区03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长沙市岳麓区平馨蔬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