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捷,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捷,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上列两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依据上述生效民事裁定,本院委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以及陈捷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和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7,870.17元、人民币19,032.35元(申请控制金额442,129.83元)、人民币0.38元(申请控制金额442,129.83元)。
在上述账户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以上述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现已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陈捷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和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纳展贸易有限公司、陈捷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捷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和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42,129.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