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89号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加套房。
法定代表人:Erin  Nicholas,企业秘书及法务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丹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眉县楚霁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街道XX街XX段。
    经营者:朱海潮,男,200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地: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被告:朱海潮,男,200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地:河北省遵化市XX镇XX园XX村XX道XX道XX号,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楚霁百货店、朱海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