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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大理市诸葛烤鱼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8029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大理市诸葛烤鱼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大理市诸葛烤鱼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8029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理市诸葛烤鱼店,经营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经营者:苏涯。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诸葛烤鱼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瑶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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