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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06号
案件名称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王双喜;安江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706号原告:陈小艳,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本街。

法定代表人:傅亚威,该厂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双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江松,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与被告王双喜、安江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艳、赤峰裕井烧坊酒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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