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9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优洁雅面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韩家胡同39号。
经营者:赵航。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优洁雅面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