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1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吴保华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汉城南路东侧17号。
经营者:吴保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吴保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