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40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响,江苏德善(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澳洁斯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4幢118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曾晓辉。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德维尔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新龙岙村2区3号。
经营者:洪豪骏。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澳洁斯卫浴经营部、台州市路桥区德维尔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