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65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睢城镇利稳实木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山西村426号。
经营者:王保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睢城镇利稳实木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后收取3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