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849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萍乡昊海韬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铜珠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下埠村2组75号。
法定代表人:钟宜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树,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萍乡昊海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已经与萍乡昊海韬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