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32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江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尚艺造型理发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西三里村“尚艺造型”。
经营者:李居友,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尚艺造型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