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485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一鸣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一鸣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