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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81民初2581号
案件名称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81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NISHIMURATEIICHI),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太平东路1657号新都会财富广场A栋124-127,225-228号。

经营者:吴庆贞。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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