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581号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004341B。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NISHIMURATEIICHI),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然,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太平东路1657号新都会财富广场A栋124-127,225-228号。
经营者:吴庆贞。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人文书店新都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