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54号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加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邵某,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原哈尔滨市道里区华轻日用百货经销部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玉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