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581号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63379878D,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九妹靖城胡二茶叶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Q0EEE43,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7。
经营者:方九妹,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九妹靖城胡二茶叶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