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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304号
案件名称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龙海市鸿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04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鸿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城镇大众北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4363235Y。

法定代表人:许小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278号8幢1层1-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8C23A10。

法定代表人:曹璐。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鸿福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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