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91号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区南山美廉美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东明豪庭2号楼10门。
经营者:张长顺。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区南山美廉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275元退还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