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挪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挪威斯塔万格4007坦克拉斯维兰德门30号。
法定代表人:威廉姆˙克利福˙派瑞克森(WilliamClivePatrickson),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上海朗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4幢2层C区216室。
法定代表人:俞冬冬,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朗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5,350元;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