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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燕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938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燕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陈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093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女,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与被告陈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利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陈燕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陈燕赔偿金利来公司经济损失89,900元、合理费用10,100元(其中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销售链接。

事实和理由:金利来公司系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陈燕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名为“小竹子品质男装”的网络店铺。

金利来公司经调查发现,陈燕未经许可在上述涉案店铺中大规模销售侵犯金利来公司权利商标专用权的金利来短袖衬衫等商品,其行为侵害了金利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陈燕未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系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本案适格被告;

寻梦公司主观上无过错;

寻梦公司已禁售、删除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

综上,请求驳回金利来公司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国家商标局于200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商标,注册人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衬衫;

针织服装;

童装;

领带等,有效期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止;

后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

2019年3月31日,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专用权许可金利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在许可使用期限内,金利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

金利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7月6日,公证员马某从市XX中心XX中心XX号为7313370XXXXXX的邮件,快递为中通快递。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马某、公证人员万某的监督下,嵇某某在该公证处将收取的邮件拆开货物后拍照封存。

2020年7月9日,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嵇某某使用该处的电脑及网络登录“拼多多”平台,在“个人中心”查看从店铺“小竹子品质男装”购买的“金利来新款男士短袖衬衫纯色格子商务职业正装免烫薄款夏季白衬衫”的商品订单,确认收货;

订单页面显示实付款108元,订单编号为“200703-XXXXXXXXXXX2148”。

上述过程详见(2020)苏金证字第1614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一条纹短袖衬衫,其外包装正面、衣领、吊牌以及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商品详情处均使用了“GOLDLION”标识、“金利来”字样或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标识的图形;

其吊牌上无防伪码。

金利来公司提供的正品衬衫吊牌上有防伪码可以验证。

另查明,陈燕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小竹子品质男装”的店铺,已于2020年9月30日关店;

涉案商品的ID:10425XXXXX,于2020年4月7日上架,2020年7月22日由平台禁售并删除销售链接。

根据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显示,截止禁售之日,“小竹子品质男装”店铺被控侵权商品剔除退货退款后的销售数量共计730件,销售金额75,283.23元。

审理中,金利来公司确认寻梦公司已于2020年7月22日删除侵害涉案商品商标权的销售链接,申请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注册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的授权,金利来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就他人侵害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第3027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陈燕未经许可在涉案的销售链接及销售的侵权商品中,均使用了涉案的权利商标,给消费者在识别商品来源上造成了误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侵害了涉案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金利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陈燕的违法所得,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陈燕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金利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2,500元,共计人民币17,5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被告陈燕负担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旭光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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