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3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兰郅支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
经营者:王玟琳,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琪,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兰郅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