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蓝威。
被告: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邹忠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