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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43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蓝威。

被告: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邹忠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尚仟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快乐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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