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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执212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市阿迪思克贸易有限公司;赖春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马库斯·库尔特,公司授权代表。

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乎古力夫大道9-A号。

法定代表人:莎拉·塔尔伯特、艾琳·奥莉,公司授权代表。

被执行人:莆田市阿迪思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安福小区10幢149号。

法定代表人:赖春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赖春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阿迪思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赖春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本院已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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