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马库斯·库尔特,公司授权代表。
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乎古力夫大道9-A号。
法定代表人:莎拉·塔尔伯特、艾琳·奥莉,公司授权代表。
被执行人:莆田市阿迪思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安福小区10幢149号。
法定代表人:赖春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赖春山,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阿迪思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赖春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本院已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