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988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2109K。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广志,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广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