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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青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家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195号
案件名称张叶青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家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叶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家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195号原告:张叶青,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苏家州,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张叶青与被告苏家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张叶青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家州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叶青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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