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32号原告:陈彦秋,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港口红旗北路3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立宇,1997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11,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彦秋与被告许立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彦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