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068号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蓝带蓝栗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540号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栋A5086房。
法定代表人:雷艳涛,总经理。
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蓝带蓝栗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