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48号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双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娇,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美中,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孙勇,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郑丽娟,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美中、孙勇、郑丽娟、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