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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与丁美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348号
案件名称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等与丁美中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丁美中;孙勇;郑丽娟;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48号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西佛镇双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娇,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焦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美中,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孙勇,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郑丽娟,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美中、孙勇、郑丽娟、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安县英达禽羽有限公司、辽宁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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