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2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频杰通讯器材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张裕平。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频杰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