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贝特,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祥,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被告周贝特父亲。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贝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