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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稳与扬州浩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欧谱丽家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宏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90号
案件名称陈生稳与扬州浩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欧谱丽家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宏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生稳;扬州浩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欧谱丽家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宏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90号原告:陈生稳,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刘湾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浩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常州欧谱丽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江门市宏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第四层04-01室-15、04-01室-16。

法定代表人:周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生稳与被告扬州浩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欧谱丽家照明有限公司、江门市宏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生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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