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挺挺皮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义务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11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A。
经营者:胡丽玲,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挺挺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玲审判员 胡松涛审判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荣子玲书记员朱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