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4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芹,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美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29栋3层。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告:江阴市优乐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庄新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美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阴市优乐童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