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1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广宁镇牌坊委和平小区/div>经营者:李翠翠。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