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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1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广宁镇牌坊委和平小区/div>经营者:李翠翠。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幸福久久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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