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科苑东路1号3幢三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以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建国审 判 员 陈瑞子审 判 员 颜 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祁 帅书 记 员 谢思琳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4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钱建国审判员:陈瑞子、颜峰法官助理:祁帅书记员:谢思琳裁判日期2021年月8日17日涉案专利“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实用新型专利(201420786653.2)关键词实用新型;
撤回上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准许宋晾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判令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ZL201420786653.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江门市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撤回上诉裁判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