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3922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何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大友,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龙大友,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大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