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54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翠丝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三丫一巷18号301房。
投资人:马泽鹏。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广州奥翠丝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已预交诉讼费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