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7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盛昌综合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
经营者:王娟,女,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力权,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该店员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盛昌综合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盛昌综合商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盛昌综合商店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岭村盛昌综合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