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8904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庆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