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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3507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曹县张恒百货商店;张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0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县张恒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经营者:张恒,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曹县张恒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678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县张恒百货商店、张恒支付4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恒名下存款2316.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00元后发还给申请人1516.4元。

除此以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柯宪法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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