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588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玲如,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木棉塘东路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利民诉被告苏玲如、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利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利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利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钟利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