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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2733号
案件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733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6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8。

法定代表人:李洪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忠济堂九济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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