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63号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项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熊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塑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19日递交书面申请,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