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950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腾飞,执行董事。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凌宗亮审判员 吴盈喆书记员 刘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