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97号原告:杨军龙,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朋,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松,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荣亮,河南沙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龙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仙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军龙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