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1672号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