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55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瑷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萌法官助理 周锦雯书 记 员 蒋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