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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523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科乐卫浴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棠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3民终523号案号(2021)沪73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台州市路桥区科乐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台州科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

法定代表人陈庆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芬,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XX号北院X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原审被告名称上海棠吏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棠吏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XX弄X号X幢8111室-5。

法定代表人唐观丽,经理。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9)沪0115民初85532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柏瑞润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权,被诉侵权标识均系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诉侵权标识与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文字、字母存在明显区别,而且产品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

3.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柏瑞润兴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万元的赔偿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述称未陈述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棠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台州科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台州科乐公司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24,465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535元(其中包括公证费5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35元和律师费5,000元),棠吏公司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19)沪0115民初8553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一审判决一、棠吏公司、台州科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柏瑞润兴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台州科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柏瑞润兴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台州科乐公司负担。

二审新的证据无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一、台州科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以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

二审判决理由关于台州科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发音、形状等方面构成近似标识,鉴于涉案商标在地漏产品上具有的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台州科乐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关于台州科乐公司认为其享有注册商标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与台州科乐公司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故台州科乐公司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与本案中台州科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无直接的关联。

对于台州科乐公司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以及维权开支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在经济损失、侵权获利等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以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对于台州科乐公司的相关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台州科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科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凌宗亮审判员范静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邵望蕴书记员周颖审判长钱光文审判员范静波审判员凌宗亮法官助理邵望蕴书记员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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