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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209号 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UU57L。

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业园区文成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XEE05N。

法定代表人:刘式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忠,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2、判令被告安徽韵到家医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3、判令被告安徽韵到家医药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安徽韵到家医药赔偿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韵到家医药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三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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